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82民初1749号
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福建省福鼎市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桐城街道海达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705307483L。
主要
负责人:王建炜,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孝宾、陈光天,福建鼎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羽润海天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桐城街道海达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056119246G。
法定代表人:朱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福建省渔片江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桐城街道天湖大道336号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678474322E。
法定代表人:江颖,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福建省福鼎市分公司与被告福建羽润海天大酒店有限公司、福建省渔片江食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年1日立案。
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福建省福鼎市分公司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福建省福鼎市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9650元,减半收取计98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福建省福鼎市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威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黄海能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