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602民初805号原告刘萍芳,女,1973年9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362202197309090024,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湖滨东路599号二区8栋一单元502室。委托代理人陈刚、伍丹,江西赣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柏,男,195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360602195812290016,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郑家窝巷1栋5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萍芳诉被告周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萍芳以被告周柏已还清借款为由,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对被告周柏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萍芳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萍芳撤回本案对被告周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原告刘萍芳已预付),由原告刘萍芳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金 凯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雄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