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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8602行初643号

夏玉强与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桥林街道办事处城建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玉强,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桥林街道办事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8602行初643号原告夏玉强,男,1974年1月31日生,汉族。被告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桥林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桥林街道。法定代表人程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夏玉强诉被告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桥林街道办事处城建行政征收一案中,原告夏玉强于2016年8月2日以其请求与傅维珍案件相同,在傅维珍案件中对被诉行为进行审理已经足够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夏玉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玉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夏玉强负担。

审 判 长  夏文浩

审 判 员  窦 开

代理

审判员  吴 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见习

书记员  董诗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