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2民初4476号
原告:伊犁人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伊宁市。
法定代表人:刘亚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尹新楠,住伊宁市。
被告:孟克,住伊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伊犁人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孟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伊犁人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陈 思 思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娜尔盖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