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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31民初669号

广西隆盛农林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9-21
所属地区
隆林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广西隆盛农林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31民初669号黄麦英,女,1967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克长乡海长村海长屯六队047号。委托代理人黄佩锋,隆林各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广西隆盛农林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天生桥镇(原部队营房处)。法定代表人邓殊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关浩,广西知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麦英与被告广西隆盛农林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麦英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黄麦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麦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黄麦英承担。

审判员  何秋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班桂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