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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2刑初2028号

胡能青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7-05-02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胡能青,胡能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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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82刑初2028号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能青,男,1988年10月29日出生于云南省镇雄县,彝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镇雄县。曾因犯抢夺罪于2012年8月21日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年10月17日刑满释放;2013年5月6日因犯抢夺罪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上千元,2015年3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4月16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执行逮捕。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6)18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能青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X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能青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5日10时许,被告人胡能青在晋江市安海镇前埔村养正大道中段路边一黑色轿车上,以人民币3600元的价格出售8.16克海洛因给黄某、陆某,后被警方抓获。警方从黄某处扣押到上述交易的毒品并从被告人胡能青身上缴获上述涉案毒资及一部用于贩毒联络事宜的OPPO牌手机等物���案发后,上述涉案毒品已被上缴至晋江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被扣押的毒资已由警方依法处理。上述事实,被告人胡能青供认不讳,且有涉案海洛因、毒资等物证;破案及抓获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尿液检验笔录、毒品实物缴交收据、扣押和称量笔录、通信记录清单、被告人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罪犯档案资料等书证;泉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2016)455号检验报告、晋江市公安局出具的现场检测报告书、辨认笔录及相关照片;证人陆某、黄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能青违反国家有关毒品管制规定,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胡能青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故意犯罪,系累犯,且有犯罪前科,应从重处罚,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是坦白,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能青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6日起至2019年1月15日止。罚金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查扣在案的犯罪工具OPPO牌手机一部(未随案移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

审 判 长  刘向阳

审 判 员  许逢其

人民陪审员  蔡俊雄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吴陈斌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甲基苯丙胺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甲基苯丙胺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甲基苯丙胺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