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5民初6367号
原告:广东南方都市报经营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香年广场【北区】主楼(C座)1501、1502房,组织机构代码687551676。
法定代表人:郑胜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X春,男,系该单位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全,男,系该单位员工。
被告:陆建民,男,汉族,1974年7月1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原告广东南方都市报经营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诉被告陆建民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全、被告陆建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入职时间:2011年1月2日。
二、岗位:投递员。
三、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及与被告建立劳动关系主体问题:2011年1月11日,被告与广东南方都市报经营有限公司签订《南方都市报职工劳动合同》,期限为2011年1月2日至2013年12月31日;后被告与广东南方都市报经营有限公司续签了劳动合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
本院认为,企业集团等单位将其员工派往下级法人单位,按员工与所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来确认劳动关系;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按工资关系确定劳动关系。本案中,被告虽在原告处工作,接受原告的用工管理,但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为原告的上级法人单位广东南方都市报经营有限公司,依法与被告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应为广东南方都市报经营有限公司,原告主张其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四、被告仲裁请求:确认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
五、仲裁结果:深南劳人仲案[2015]3923号案件仲裁结果如下:确认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
六、原告的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判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确认原告广东南方都市报经营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被告陆建民不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陈一榕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许 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