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吉2401执847号申请执行人金万福,女,1948年11月23日生,朝鲜族,现住吉林省延吉市。申请执行人许春兰,女,1972年2月2日生,朝鲜族,现住吉林省延吉市。申请执行人许春玉,女,1973年9月15日生,朝鲜族,现住吉林省延吉市。被执行人延边远洋海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许春玉、金万福、许春兰与被执行人延边远洋海事有限责任公司之间抵押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延朝民初字第31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延边远洋海事有限责任公司公告送达了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协助申请执行人许春玉、金万福、许春兰办理注销对许英雄名下房屋的他项权证手续),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8月2日作出(2016)吉2401执847-1号执行裁定进行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本院(2015)延朝民初字第313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此通知。执行员 金林范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金明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