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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2执271号

杨飞杰与杨威波、杨君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7-10-17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飞杰,杨威波,杨君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2执271号申请执行人杨飞杰,男,199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执行人杨威波,男,199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执行人杨君莉,女,1972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申请执行人杨飞杰申请执行杨威波、杨君莉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2015)上民一初字第703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由于被执行人杨威波、杨君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人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君莉主动履行了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杨威波存款信息、车辆信息、房产信息、土地信息进行了查询,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杨威波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杨威波有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华彬

审判员  张志远

审判员  翟光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王洪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