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2执271号申请执行人杨飞杰,男,199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执行人杨威波,男,199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执行人杨君莉,女,1972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申请执行人杨飞杰申请执行杨威波、杨君莉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2015)上民一初字第703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由于被执行人杨威波、杨君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人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君莉主动履行了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杨威波存款信息、车辆信息、房产信息、土地信息进行了查询,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杨威波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杨威波有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华彬
审判员 张志远
审判员 翟光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王洪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