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23民初1509号原告潘家安,农民。被告农丽娟,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海锋,广西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家安与被告农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证据收集不全为由,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家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3125元,保全费1270元,共计4395元,由原告潘家安负担。
审判员马良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梁珈瑄appoint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