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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23民初1509号

潘家安与农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潘家安,农丽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23民初1509号原告潘家安,农民。被告农丽娟,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海锋,广西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家安与被告农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证据收集不全为由,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家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3125元,保全费1270元,共计4395元,由原告潘家安负担。

审判员马良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梁珈瑄appoint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