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381民初105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市支行。住所地:罗定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818959312004。负责人邓荣忠,行长。委托代理人梁志朗,男,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黄焜洪,男,该行员工。被告杨大钊,男,196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市支行诉被告杨大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书,以被告已向其清偿了借款本息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依法处分诉讼权利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元(原告已预交),撤诉减半收取为42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市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李云福
人民陪审员 黄仕杰
人民陪审员 彭伟杏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罗列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