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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03执508号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李宽华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宽华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03执508号移送执行人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住所地:攀枝花市西区。被执行人李宽华,男,1969年1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李宽华罚金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8日作出的(2016)川0403刑初7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宽华应缴纳罚金4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7月27日移送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利萍自动履行了本案全部标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403刑初74号刑事判决书第一款第六项关于判处罚金4000元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尹          评

代理

审判员 陈          亮执 行 员 王丁一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          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