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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91执恢170号

申请人董志国与被执行人河南三建中星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董志国,河南三建中星建设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91执恢170号申请执行人董志国,男,1981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被执行人河南三建中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郭星江,总经理。董志国与河南三建中星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0月30日作出的(2009)开民初字第17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董志国于2010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6年4月29日本院依法立案恢复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河南三建中星建设有限公司存款二百一十八万九千三百五十六元三角九分。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李 翔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高延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