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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21民初1267号

张德利诉辛华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10-25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当事人
张德利,辛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21民初1267号原告张德利,男,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被告辛华,男,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本院在审理张德利诉辛华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张德利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张德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张德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张德利承担。

审判员  于加海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时 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