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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81执213号

郭某1与郭某2法定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某1,郭某2,张某某,郭某3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81执213号申请执行人郭某1,女,199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北安市。被执行人郭某2,男,194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北安市。委托代理人郭某3(郭某1之女),女,197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北安市。被执行人张某某,女,194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北安市。被执行人郭某3,女,女,197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北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某1申请被执行人执行郭某2、张某某、郭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郭某1与被执行人郭某2、张某某、郭某3于2016年8月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1、将位于北安市××小区×单元××1室楼房归申请执行人郭某1所有,将位于北安市××号楼×单元××2室楼房归被执行人郭某2所有,双方互不找房屋差价款。2、郭某3应返还郭某1各种费用71016.00元,郭某1、张某某应返还郭某3各种费用21704.00元,经双方协商相互冲抵郭某3一次性给付郭昕宇50000.00元。3、以上两处房屋自双方签订执行和解协议时起所有权分别归郭某1、郭某2所有,由双方到房屋产权部门自行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上述协议内容已于当庭全部履行,现此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安市人民法院(2010)北民初字第11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海宏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冯浩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