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鲤执字第563号申请执行人黄剑峰,男,197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执行人郑德芳,男,1965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被执行人郑淑琴,女,196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被执行人郑伟生,男,198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被执行人谢文玲,女,1986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申请执行人黄剑峰与被执行人郑德芳、郑淑琴、郑伟生、谢文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0日作出的(2013)鲤民初字第58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另案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郑德芳名下汽车的权属转移及抵押登记手续的办理,但因查无车辆去向未能扣押。另经本院向银行、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查询,均查无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进一步提供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或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依法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鲤民初字第589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连泉执行员 蔡扬华执行员 吴渊源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林晓锋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