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民终1042-1号本院于2016年7月6日对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刘吉富、原审被告钱康、陆卫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作出的(2016)皖02民终1042号一案民事判决书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第六页第二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318元”更正为“二审案件受理费2567元。”
审 判 长 吕 斌
代理
审判员 史李寅
代理
审判员 李家坤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唐红莹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