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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03执保1408号

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03执保1408号申请保全人:江门市蓬江区顺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丰盛里27号D127室,组织机构代码68869664-X。

法定代表人:余翠萍。被保全人:江门简泰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发展大道江门万达广场15幢三楼3007B-3008,组织机构代码31499612-X。

法定代表人:伍隽翀。申请保全人江门市蓬江区顺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江门简泰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江门市蓬江区顺丰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江门市蓬江区顺丰商贸有限公司要求查封、冻结被保全人江门简泰餐饮有限公司价值92000元的财产,并由申请保全江门市蓬江区顺丰商贸有限公司提供其名下号牌为粤J×××××厢式货车作为财产担保。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作出(2016)粤0703民初4206号民事裁定,准许江门市蓬江区顺丰商贸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该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6)粤0703民初4206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保全江门市蓬江区顺丰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以下担保财产:号牌粤J×××××厢式货车;

二、在人民币92000元价值范围内,查封、冻结被保全人江门简泰餐饮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其中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此后需要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不超过前次查封、扣押、冻结期限。

申请人需要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前10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已保全的财产将自动解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梁 珊

代理

审判员  吴翠青

人民陪审员  李樊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 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