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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81刑初251号

杨德强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杨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2081刑初251号公诉机关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男,1976年8月26日出生于四川省,汉族,中专文化,成都市铁路局高铁工务段线路工人,户籍地四川省成都市,住重庆市荣昌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0月28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经简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7月11日经简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以简检诉刑诉(2016)2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简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谎称自己是成都铁路局高铁工务段副主任,以能招揽高铁劳务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某现金、香烟、羊肉汤等财物,共计27400元。2014年10月25日,杨某某谎称自己能安排李某某侄儿雷某到成都铁路局就职,骗取李某某现金、香烟等财物,共计11200元。经查证,杨某某是成都铁路局成都高铁工务段线路工人,没有职权招揽高铁劳务以及安排他人在成都铁路局就职。2015年10月27日,杨某某主动到简阳市公安局城中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杨某某全额赔偿了李某某的损失,取得了李某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说明,杨某某工作证明,短消息记录,谅解书、收条,杨某某户籍信息,证人樊某、雷某、周某某、练某某、邱某某的证言及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诈骗罪。杨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杨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情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合杨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鉴于杨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为保护公民财产权利,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苏刚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佟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