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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3民催14号

浙XX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杨从登等票据纠纷、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9-23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浙XX峰某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13民催14号

申请人:浙XX峰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应祖冠,该公司职工。申请人浙XX峰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5月2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票据权利。现公告期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除权判决。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据号码为3100XXXX/2433XXXX,票面金额为X元,出票人为庆安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国营长空精密机械制造公司,申请人、持票人均为浙XX峰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银行为浦发银行西安分行营业部,出票日期为2015年10月30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XX峰某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行请求支付票款。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浙XX峰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何 燕

审判员 路安平

审判员 邹姣凤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王小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