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83执618号申请执行人劳栋根,男,被执行人谭永达,男,关于申请执行人劳栋根与被执行人谭永达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江开法民二初字第476号民事判决书,依上述判决确认:被告谭永达应偿还借款5000元及受理费85元给原告劳栋根。因谭永达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内容,本案2016年03月22日移送立案执行,同时被执行人谭永达应承担本案的执行费50元,上述合共513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银信等部门,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谭永达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指定举证期限内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783执61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光辉
代理
审判员 梁丽冰
人民陪审员 何迎厚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林永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