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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6执266号

庆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吴小松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7-01-08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庆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吴小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6执266号申请执行人庆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被执行人吴小松,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126行审00005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吴小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小松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吴小松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吴小松(证件号码:)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32的存款人民币3076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毛待平AUT())O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胡凌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