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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民初6637号

马一×与马二×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赡养费纠纷
当事人
马一×,马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6637号

原告:马一×。

法定代理人:马三×。

被告:马二×。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一×与被告马二×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一×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马一×负担25元。

代理

审判员  刘少鹏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徐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