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6637号
原告:马一×。
法定代理人:马三×。
被告:马二×。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一×与被告马二×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一×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马一×负担25元。
代理
审判员 刘少鹏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徐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