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81执116号申请执行人张国发,男,195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于有,男,1951年6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国发与被执行人于有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于有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其拘留15天,被执行人于有仍未履行。现查,被执行人于有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在执行中,现申请执行的债权数额为7036.19元,剩余未执行数额为7036.19元(未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 伟
审判员 王海宏
审判员 印文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冯浩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