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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2685号之一

汪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汪某,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2685号之一

原告:汪某。

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汪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汪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 婷

审 判 员  周小娟

人民陪审员  高 洁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卢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