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2685号之一
原告:汪某。
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汪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汪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 婷
审 判 员 周小娟
人民陪审员 高 洁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卢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