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22执178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吴友兵,农民。
被执行人:俞昌桂,农民。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作出(2016)皖0722执178号之三执行裁定,以20505元为限冻结被执行人俞昌桂之妻汪云兰的银行存款,现其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
裁定如下:解除对汪云兰在中国农业银行存款20505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朱旭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陈华琴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