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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22执178号之五

吴友兵与俞昌桂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友兵,俞昌桂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22执178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吴友兵,农民。

被执行人:俞昌桂,农民。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作出(2016)皖0722执178号之三执行裁定,以20505元为限冻结被执行人俞昌桂之妻汪云兰的银行存款,现其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

裁定如下:解除对汪云兰在中国农业银行存款20505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朱旭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陈华琴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