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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1民初5370号

丹阳新苏南广胜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顾晶晶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10-13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丹阳新苏南广胜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顾晶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1民初5370号原告丹阳新苏南广胜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云阳镇迈村工业园丹金路西侧。法定代表人贡咏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嫚,江苏金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晶晶。委托代理人杨秀晖,江苏运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丹阳新苏南广胜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顾晶晶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顾晶晶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丹阳新苏南广胜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顾晶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蒋玲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陈贤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