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28民初1394号原告李明强,男,1970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兴文县人,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兴文县九丝城镇流水村一组40号。公民身份号码:512534197003306211。被告余智,男,199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兴文县人,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兴文县九丝城镇红旗村一组15号。公民身份号码:511528199009266012。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强与被告余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明强承担。
审判员 王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吴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