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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03执80号

葫芦岛市正丰壹零捌粮油经销有限公司与葫芦岛市龙港区北港街道白马石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葫芦岛市正丰壹零捌粮油经销有限公司,葫芦岛市龙港区北港街道白马石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03执80号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正丰壹零捌粮油经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绍立,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彭秀艳,住葫芦岛市连山区。被执行人葫芦岛市龙港区北港街道白马石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正丰壹零捌粮油经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葫芦岛市龙港区北港街道白马石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作出(2016)辽1403民初164号,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由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高可供执行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辽1403执80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艾德超

审判员  张永东

审判员  王洪福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李树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