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22民初611号
原告:桦甸市益桦纸塑彩印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桦甸市磐。
法定代表人:周松民,系经理。
被告:吉林省恒益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靖宇县。
法定代表人:李保华,系经理。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桦甸市益桦纸塑彩印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吉林省恒益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吉林省恒益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吉林省恒益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 磊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杜明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