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2民初3244号
原告:岳虎城,男,1962年8月2日生,汉族,住荣成市虹桥北区。
委托代理人:刘俊,山东凌云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荣成市宁津街道办事处洼里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荣成市宁津街道办事处洼里村。
法定代表人:张永进,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安玉滨,山东华夏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岳虎城与被告荣成市宁津街道办事处洼里村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原告岳虎城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虎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51元,减半收取即232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文丽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张潇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