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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7民初1097号

白某与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白某,豆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7民初1097号原告白某,农民。被告豆某,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与被告豆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白某负担。

审判员  李肖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赵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