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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4执421号

安溪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詹耿智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溪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詹耿智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安溪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4执421号申请执行人安溪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被执行人詹耿智,男,1991年3月21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汉族,初中文化,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詹耿智罚金纠纷(2016)闽0524刑初56号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詹耿智应缴罚金人民币20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詹耿智已被列为失信当事人,且暂查无被执行人有执行价值相当的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6)闽0524刑初56号刑事判决书中涉及财产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文农

审判员  王晓峰

审判员  庄志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林美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