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92民初600号
原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李术礼,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王煜,湖北得君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强,湖北得君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50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已付)。
代理
审判员 郝 虹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邹洪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