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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执130号

四川长虹电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北川羌族自治县恒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北川县华星硅业有限公司、四川大雅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汉中市蓝天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李斌兰、马敬春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5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四川长虹电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恒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华星硅业有限公司,四川大雅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汉中市蓝天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李斌兰,马敬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执130号申请执行人四川长虹电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绵兴东路**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20818660。法定代表人赵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卿勇,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管丹,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恒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擂鼓镇麻柳村。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65057746。法定代表人李斌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华星硅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青片乡。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08969263。法定代表人李斌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大雅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丹棱县双桥镇龙兴村*组。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27487673。法定代表人李斌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汉中市蓝天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汉白路**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98400339。法定代表人马敬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斌兰,男,汉族,生于1970年11月10日,四川省绵阳市人,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马敬春,女,汉族,生于1981年4月22日,四川省绵阳市人,住绵阳市涪城区。关于四川长虹电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长虹电子公司)与北川羌族自治县恒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恒荣矿业公司)、四川省北川县华星硅业有限公司(下称华星硅业公司)、四川大雅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大雅化工公司)、汉中市蓝天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蓝天矿业公司)、李斌兰、马敬春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绵民初字第20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长虹电子公司于2016年7月5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受理。2016年7月18日,本院送达执行通知书后,李斌兰请求本院组织与长虹电子公司协商解决还款问题。2016年7月19日,本院组织协商,双方确定在约定的期限内达成和解。现约定期限届满,双方未向本院提交和解协议。诉讼期间,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华星硅业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证号:绵城国用(2011)第09142、08990、08989号]、大雅化工公司位于四川省眉山市丹棱县的采矿权(权证编号:C510000-201012-612008-8381)、李斌兰、马敬春持有的恒荣矿业公司全部股份、第三人汉中虹鼎矿业有限公司租赁的被执行人李斌兰两台挖掘机,并要求扣留租金;冻结被执行人蓝天矿业公司持有的汉中虹鼎矿业有限公司40%的股权。依据本院(2015)绵民初字第208号民事调解书,恒荣矿业公司承担偿还长虹电子公司借款本金及利息义务,华星硅业公司、大雅化工公司、蓝天矿业公司、李斌兰、马敬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长虹电子公司对华星硅业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证号:绵城国用(2011)第09142、08990、08989号]他项权利行使优先受偿权。

本院认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绵民初字第208号民事调解书,恒荣矿业公司应承担偿还长虹电子公司借款本金及利息义务,但华星硅业公司既是连带清偿责任人,也是用其名下的土地使用权作抵押的抵押人。执行中,应首先执行华星硅业公司的抵押财产。如不足,则执行恒荣矿业公司和其他连带清偿责任人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一、拍卖华星硅业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证号:绵城国用(2011)第09142、08990、08989号]。

二、如拍卖华星硅业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证号:绵城国用(2011)第09142、08990、08989号]不足清偿全部债务,则变价其他被执行人上述已被查封、冻结、扣留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汪 炜

审判员 刘 斌

审判员 马红科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蒙柳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