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82民初1190号
原告:李正,男,1994年4月2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大安市。
被告:赵伟静,女,1993年9月2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大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正诉被告赵伟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正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在庭外自行解决纠纷,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处分权利,本案无继续审理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00元减半收取2150.00元;财产保全费100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张作瀚
审 判 员 李 伟
人民陪审员 付立德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华卫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