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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82民初1190号

李正与赵伟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当事人
李正,赵伟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82民初1190号

原告:李正,男,1994年4月2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大安市。

被告:赵伟静,女,1993年9月2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大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正诉被告赵伟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正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在庭外自行解决纠纷,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处分权利,本案无继续审理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00元减半收取2150.00元;财产保全费100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张作瀚

审 判 员  李 伟

人民陪审员  付立德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华卫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