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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8执131号

陈奕齐、胡镜春362129196604253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所属地区
定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奕齐,胡镜春362129196604253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定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8执131号申请执行人陈奕齐,男,1963年12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被执行人胡镜春,1966年4月25日出生。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执行陈奕齐申请胡镜春一案,根据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被执行人胡镜春应支付申请人陈奕齐案款131450.0元,承担执行费1871.75元。现因被执行人胡镜春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28执13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勋

审判员 钟东明

审判员 郭贤钧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赖宝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