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3034号原告连达洪,男,1964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吕仁贵,男,198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
原告连达洪因与被告吕仁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连达洪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连达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达洪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44元,由原告连达洪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亚乐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吕 宁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