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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民初3034号

连达洪与吕仁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12-05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连达洪,吕仁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3034号原告连达洪,男,1964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吕仁贵,男,198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

原告连达洪因与被告吕仁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连达洪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连达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达洪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44元,由原告连达洪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亚乐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吕 宁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