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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执3511号

浙江乐清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荆支行、金彩芬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7-01-08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浙江乐清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荆支行,金彩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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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2执351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乐清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荆支行被执行人金彩芬,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乐荆商初字第00493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金彩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金彩芬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金彩芬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金彩芬(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62×××55���存款人民币896999.92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永沛AUT())O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阮晶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