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商)初字第7520号原告北京车托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农大南路88号2号楼3层304C。法定代表人吕春维,首席执行官。被告奥杰世纪(北京)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六合园12号楼首层2号。法定代表人范宇,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车托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奥杰世纪(北京)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车托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其对被告奥杰世纪(北京)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车托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请求撤回对被告奥杰世纪(北京)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车托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奥杰世纪(北京)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五百七十五元及公告费二百六十元,由原告北京车托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王家同
人民陪审员 王世江
人民陪审员 柳志然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