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84民初2554号
原告:陈绮毅,男,198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
被告:桐庐思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胡文宇。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晓莉、萧钟艳,均系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绮毅诉被告桐庐思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无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绮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绮毅负担。
审判员 周建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邹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