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宁0423民初787号
原告:张某某,女,197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职工,住宁夏隆德县。
被告:马某甲,男,1976年3月5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教师,住宁夏隆德县。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马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王优才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7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马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自由恋爱后于2001年12月24日登记结婚,2004年10月15日生育女孩马某乙。我俩虽系自由恋爱,但草率结婚,婚初夫妻感情一般,生育子女后,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09年农历11月,被告在外赌博很晚才回家,发现我将门反锁后对我实施家庭暴力,致使我耳膜穿孔,留下后遗症。我为了孩子,希望被告能改正错误好好过日子,但之后夫妻关系并未改善。从2010年2月份我俩分居至今。夫妻共同财产有位于隆德县城西城小区住宅一套。现我认为我俩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依法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孩马某乙由我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结婚证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其与被告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的事实。经质证被告无异议。
被告辩称:原告陈述的结婚时间和生育子女的情况属实。其他不属实,我不同意离婚。被告未提供证据。争议焦点: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复印件,能够证明其与被告登记结婚的事实,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自由恋爱后于2001年12月24日登记结婚,2004年10月15日生育女孩马某乙。婚后夫妻感情较好。但近年来,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矛盾不断增多,尤其是被告喜好打麻将,对原告及孩子的生活学习关心不够,引起原告的不满,并为此双方多次发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和。夫妻共同财产有位于隆德县城西城小区住宅一套。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为由,依法提起离婚诉讼。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信任、互相沟通,互相扶助、互相体谅。原被告结婚后共同生活多年,并生育了孩子,已建立了较好的夫妻感情。近年来由于双方均不能正确处理夫妻关系,尤其是被告家庭责任性不够,多次因生活琐事及打麻将发生矛盾,发生矛盾后,又不能及时主动消除矛盾,致夫妻感情不和,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在今后共同生活中,双方应多加理解、信任和沟通,正确处理好夫妻关系,注重珍惜已建立起的夫妻感情,能够继续共同生活。为了挽救尚未破裂的婚姻家庭和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优才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范 蕾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节;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