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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3民初3426号

包琴与刘汉生、吕福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7-08-03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包琴,刘汉生,吕福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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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庄河市���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83民初3426号

原告:包琴,女,197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

委托代理人:刘鹏生,系大连庄河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汉生,男,1962年1月1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

被告:吕福令,女,1965年7月7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本院受理了原告包琴诉被告刘汉生、吕福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因案情复杂,故应将此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辽0283民初3426号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通程序。

审判员  唐宗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崔 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