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庄河市���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83民初3426号
原告:包琴,女,197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
委托代理人:刘鹏生,系大连庄河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汉生,男,1962年1月1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
被告:吕福令,女,1965年7月7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本院受理了原告包琴诉被告刘汉生、吕福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因案情复杂,故应将此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辽0283民初3426号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通程序。
审判员 唐宗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崔 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