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525民初408号原告司某某,男,2000年11月8日生,汉族,泽州县巴公镇人。法定代理人司某1,男,1975年8月7日生,汉族,泽州县巴公镇人。系司某某父亲。被告梁某某,男,2002年2月2日生,汉族,泽州县巴公镇人。法定代理人梁某1,男,1977年6月13日生,汉族,泽州县巴公镇人。系梁某某父亲。法定代理人杨某某,女,1977年8月8日生,汉族,泽州县巴公镇人。系梁某某母亲。被告梁某1,男,1977年6月13日生,汉族,泽州县巴公镇人。被告杨某某,女,1977年8月8日生,汉族,泽州县巴公镇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司某某与被告梁某某、梁某1、杨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司某某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司某某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司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新国
代理
审判员 赵建松
人民陪审员 陈抗政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尚 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