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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525民初408号

司某某与梁某某、梁某1、杨某某健康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12-24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司某某,梁某某,梁某1,杨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525民初408号原告司某某,男,2000年11月8日生,汉族,泽州县巴公镇人。法定代理人司某1,男,1975年8月7日生,汉族,泽州县巴公镇人。系司某某父亲。被告梁某某,男,2002年2月2日生,汉族,泽州县巴公镇人。法定代理人梁某1,男,1977年6月13日生,汉族,泽州县巴公镇人。系梁某某父亲。法定代理人杨某某,女,1977年8月8日生,汉族,泽州县巴公镇人。系梁某某母亲。被告梁某1,男,1977年6月13日生,汉族,泽州县巴公镇人。被告杨某某,女,1977年8月8日生,汉族,泽州县巴公镇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司某某与被告梁某某、梁某1、杨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司某某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司某某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司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新国

代理

审判员  赵建松

人民陪审员  陈抗政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尚 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