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4民初1388号
原告:曲春丽,女,汉族,住珲春市。
被告:韩允泽,男,朝鲜族,住珲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曲春丽与被告韩允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曲春丽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春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曲春丽负担。
审判员 陈 云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李勇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