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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4民初1388号

曲春丽诉韩允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11-07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春丽,韩允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4民初1388号

原告:曲春丽,女,汉族,住珲春市。

被告:韩允泽,男,朝鲜族,住珲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曲春丽与被告韩允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曲春丽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春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曲春丽负担。

审判员 陈 云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李勇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