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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3001民初230号

吴天笃诉马正红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合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8-24
所属地区
合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吴天笃,马正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合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3001民初230号原告吴天笃,男,汉族,现住合作市。被告马正红,男,汉族,现住合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天笃诉马正红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天笃以诉讼主体资格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天笃申请撤诉理由充分、意思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天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7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吴天笃承担1786元。

审判员王雪梅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杨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