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合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3001民初230号原告吴天笃,男,汉族,现住合作市。被告马正红,男,汉族,现住合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天笃诉马正红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天笃以诉讼主体资格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天笃申请撤诉理由充分、意思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天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7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吴天笃承担1786元。
审判员王雪梅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杨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