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民终4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绪鹏,沙洋县毛李镇城管所职员。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志丽,无业,系张绪鹏之妻。
委托代理人:张绪鹏,沙洋县毛李镇城管所职员。二上诉人的
委托代理人:刘大权,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心湄(曾用名李兴梅),彩票销售员。
委托代理人:徐军燕,湖北双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绪鹏、张志丽因与被上诉人李心湄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2016)鄂0802民初1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经合议庭评议,
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2016)鄂0802民初11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张绪鹏、张志丽。
审判长 苏 华
审判员 李芙蓉
审判员 李 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胡飞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