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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8民终413号

张绪鹏、张志丽与李心湄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9-18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张绪鹏,张志丽,李心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民终4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绪鹏,沙洋县毛李镇城管所职员。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志丽,无业,系张绪鹏之妻。

委托代理人:张绪鹏,沙洋县毛李镇城管所职员。二上诉人的

委托代理人:刘大权,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心湄(曾用名李兴梅),彩票销售员。

委托代理人:徐军燕,湖北双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绪鹏、张志丽因与被上诉人李心湄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2016)鄂0802民初1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经合议庭评议,

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2016)鄂0802民初11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张绪鹏、张志丽。

审判长 苏 华

审判员 李芙蓉

审判员 李 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胡飞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