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4民初2494号原告刘益琴,女,汉族,武汉市人。被告汪艳。被告武汉市华昌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第五分公司,住所地:硚口区京汉大道189号华昌大厦8层1号。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口建设大道84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益琴与被告汪艳、武汉市华昌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第五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益琴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益琴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67元,由原告刘益琴负担。
审判员 胡爱忠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彭晓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