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128执678号

申请执行人薛理宋与被执行人陈小文林吓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薛理宋,陈小文,林吓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8执678号申请执行人薛理宋,女,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执行人陈小文,男,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执行人林吓妹,女,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薛理宋与被执行人陈小文、林吓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5)岚民初字第1385号民事判决书]中,经向本辖区各银行、房管、车辆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陈小文、林吓妹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向申请执行人薛理宋发出《告知函》,要求其在收到《告知函》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提供。鉴于被执行人陈小文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陈小文、林吓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陈小文、林吓妹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本院(2015)岚民初字第1385号民事判决书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孟斯执行员  陈少灵执行员  李小龙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翁梦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