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382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鑫海昌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之轩1205号,联系电话1391196****。
法定代表人:赵志良
被执行人:怀来县小南辛堡镇十八家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怀来县小南辛堡镇十八家村村民委员会。北京鑫海昌科贸有限公司申请怀来县小南辛堡镇十八家村村民委员会所有权纠纷一案,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年张民终字第001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年张民终字第001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奚静春执行员 张甲辰执行员 张 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王永明